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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省2019年上半年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公告人力资源管理师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3/8 14:26:43 人气:2370


   为保证2019年上半年我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鉴定职业、时间安排

        1、 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补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精神,本次考试仅针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考生,不受理不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的报名,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证。

       2、全省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合格者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证。

       3、物流师(限)、秘书(限)、电子商务师(限)、营销师(限)、公共营养师(限)等职业不再组织全省统考,符合按“双证书”招生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按照相关要求报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4、报名时间:3月11日9:00-4月4日16:00

       5、考试时间:5月18日-19日(详见附件2)

附件2     

2019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一、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5

18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补)

4-3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一级、二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2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二级)

1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30  综合评审(一级)

二、全省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职业名称

等级

考试时间

备注

5

18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4-3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一级、二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2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二级)

1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30  综合评审(一级)

5

19

保安员

5级

08:30-10:00  专业能力考核

上机考试

4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00  专业能力考核

3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题卡、纸笔作答

劳动关系协调员

3级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题卡、纸笔作答

 

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保安员

  凡申报保安员职业资格者,都必须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根据公安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不发《保安员证》。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过资格考试证明)。

  1、初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2、中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6)在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担任保安队长职务3年以上。

  3、高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6)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安机构负责人,或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在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总经理、分管保安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保安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负责人5年以上,并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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