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19年上半年我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鉴定职业、时间安排
1、 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补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精神,本次考试仅针对2018年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考生,不受理不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的报名,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证。
2、全省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合格者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证。
3、物流师(限)、秘书(限)、电子商务师(限)、营销师(限)、公共营养师(限)等职业不再组织全省统考,符合按“双证书”招生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按照相关要求报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4、报名时间:3月11日9:00-4月4日16:00
5、考试时间:5月18日-19日(详见附件2)
附件2
2019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一、全国统一鉴定时间
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5 月 18 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补)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上机考试;一级、二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二级)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30 综合评审(一级) |
二、全省统一鉴定时间日期 | 职业名称 | 等级 | 考试时间 | 备注 |
5 月 18 日 | 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师 | 4-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上机考试;一级、二级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形式,纸笔作答。 |
2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00 综合评审(二级) |
1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6:30 综合评审(一级) |
5 月 19 日 | 保安员 | 5级 | 08:30-10:00 专业能力考核 | 上机考试 |
4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00 专业能力考核 |
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3级 |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 题卡、纸笔作答 |
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保安员
凡申报保安员职业资格者,都必须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根据公安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通过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不发《保安员证》。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通过资格考试证明)。
1、初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2、中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6)在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担任保安队长职务3年以上。
3、高级(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6)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安机构负责人,或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在物业服务企业担任总经理、分管保安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保安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负责人5年以上,并经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